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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26495/2021-30467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2-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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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第13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为五章24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细则》制定依据以及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适用条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宁注册登记,且基金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本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并已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二章是“开办奖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新设(新引进)奖励。针对新设立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首期奖励,并按照基金对南京企业实际投资额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对新迁入的基金,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时,实际到位资金未投资部分(对照新设立基金标准),给予迁入基金开办奖励。二是增资奖励。对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对其增资后累计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给予补差奖励政策。此外,对实际募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社会化母基金落户南京,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安排。

第三章是“投资及并购奖励”分为两部分:一是鼓励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二是鼓励投资并购标的落户。对基金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地方经济贡献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申请投资、并购奖励的管理须在本市注册及纳税,并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四章是“申请兑现”。该章明确政策兑现流程及实际执行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是“附则”。本章节主要对申请对象的存续及诚信作相关要求,同时《细则》附有相关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材料等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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