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26495/2021-30467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2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制定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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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13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为五章24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细则》制定依据以及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适用条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在宁注册登记,且基金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本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并已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二章是“开办奖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新设(新引进)奖励。针对新设立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首期奖励,并按照基金对南京企业实际投资额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对新迁入的基金,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时,实际到位资金未投资部分(对照新设立基金标准),给予迁入基金开办奖励。二是增资奖励。对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对其增资后累计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给予补差奖励政策。此外,对实际募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社会化母基金落户南京,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安排。
第三章是“投资及并购奖励”。分为两部分:一是鼓励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二是鼓励投资并购标的落户。对基金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地方经济贡献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申请投资、并购奖励的管理人须在本市注册及纳税,并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四章是“申请兑现”。该章明确政策兑现流程及实际执行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是“附则”。本章节主要对申请对象的存续及诚信作相关要求,同时《细则》附有相关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材料等要求。